2005年3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检察官能向人大说些什么
唐光诚

  近日,河南省清丰县32名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述职报告由于“敷衍塞责,内容空洞、雷同”,未能获得县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如果这些人把报告修改后再次递交审议仍不能通过,则必须到县人大常委会当面述职。
  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法律职称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自然应该对人大常委会负责,清丰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对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审议,具有积极的监督意义,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权力行使高度负责的精神。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述职报告“敷衍塞责,内容空洞、雷同”也是决不允许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了产生这种现象背后的体制原因。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好多情况下,审判员和检察员并没有案件审理、办理的决定权,“审(办)者不定,定者不审(办)”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此,这些审判员和检察员又能向人大说些什么呢?就是在他们的述职报告中,我看也少不了“在院领导、科(庭)领导的领导下”等“八股”格式,他们的所谓述职报告很可能就是在行政领导领导下的工作总结的翻版。而由于所干的事都是由领导决定的,好坏都与领导有直接的关系,好的不敢说是自己的,说坏的又要“投鼠忌器”,这就难保不出现“敷衍塞责,内容空洞、雷同,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和改进意见”的情况了。
  我国的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说明了法律对审判员、检察员的高要求。但是现行审判员、检察员的职权和管理模式又使得这种高规格失去了法律意义,成了一种有“官本位”倾向的行政待遇,违背了司法规律。为此,要解决法院、检察院人员述职报告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有待于改进现行审判、检察制度,摒弃对审判员、检察员管理行政化的模式。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只有让审判员、检察员拥有独立的司法权责,我们才好向他们发问:你为人民干了些什么?